信用社(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概 要: 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共七章二十二条
分为总则,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及方式,考核结论认定与处理,考核档案管理,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持续动态监管,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法律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健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根据“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四川银监局负责对成都市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各市(州)银监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辖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对象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考核对象为: (一)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
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及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由各分局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第五条 道德行为操守 (一)仔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注重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