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概 要: 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共七章二十二条。分为总则,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及方式,考核结论认定与处理,考核档案管理,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持续动态监管,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法律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健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根据“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四川银监局负责对成都市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各市(州)银监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辖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第二章 考核对象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考核对象为: (一)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 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及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由各分局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第三章 考核内容第五条 道德行为操守 (一)仔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注重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奉公,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个人工作、生活作风严谨。 (三)重视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注重营造和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在干部提拔任用上坚持德才标准,严格根据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录用、辞退人员。 (四)仔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充分发挥班子整体作用;领导班子制定了经营管理的长远进展规划,各高级管理人员对各自分管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