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案件接待及处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人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信访办工作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 (九)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关涉诉信访案件接待处理的规定 三、受案范围 (一)不服各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生效后两年内的民事案件(民事申请再审、申诉); (二)不服各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的,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驳回的行政案件(行政申诉); (三)不服各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的,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驳回的刑事案件(刑事申诉); (四)应由本院处理的其他信访案件。 四、申请再审(申诉)受理条件 (一)当事人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 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2. 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3. 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4.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5.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6.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 量刑明显不当的; 8. 审判程序不合法的; 9.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 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4.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三)对终审民事裁判的再审申请,当事人具备下列事由申请的,应当受理: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