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 5 0 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 0 1 0 〕1 7 6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