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1 -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 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设立流动站的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流动站的设立,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由拟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出申请,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院、系(所)及 合 作导师招 收 博士后的条件 (一)院、系(所)招 收 博士后的条件: 学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 可招 收 博士后
对 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 设站学科,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 托 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 收 项目博士后
(二)合 作导师招 收 博士后的条件: 具备招 收 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 题 落 实、经费充 足 )的在 职 在 岗 教授或研究员
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 项目、研究经费充 足 的副 教授或副 研究员招 收 博士后,须 经本单 位博士后工作领 导小 组 审批同 意
三、博士后的类 型 (一)一般博士后:经学校和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招 收 的博士后
具体 包 括 : 1.留 学回 国博士后:指在 国外 获 得 博士学位的留 学回 国人员来 校从 事博士后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