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txt性格本身没有好坏,乐观和悲观对这个世界都有贡献,前者发明了飞机,后者发明了降落伞。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外交部等 为进一步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的有序开展,促进清洁发展机制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 10月 12日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科技部部长:万钢 外交部部长:杨洁篪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有序运行, 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京都 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 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第三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公约》、《议定书》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 体要求。 第四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应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 在中国开展合作的重点领域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 第五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明确各项目参与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企业不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义务。 第七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外合作方用于购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国家设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项目审核理事会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十条中国境内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