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的抵消事项会计处理分析 一、首次执行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处理 1 .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 1 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企业持有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3 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 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首次执行日将原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区分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其他”两种情形。由此我们不难判定,此项规定实质上是将企业持有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的处理界定为“其他”情形,即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不予冲销,而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在首次执行日的账务衔接中,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即应将原权益法下 “长期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差额 ”的借方余额加计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项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长期股权投资 ”科目不再设置“股权投资差额 ”明细科目。 2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的会计处理 《意见》对执行新会计准则后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余额的会计处理,依据是否能够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而采取了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 (1 )无法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情形 《意见》规定,企业无法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应将按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由于在首次执行日将原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加计并结转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项下,这样就会使得首次执行日购买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大于其应享有的被购买方净资产的数额,编制抵销分录时应按照该差额借记“商誉”项目,进而形成了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 (2 )能够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情形 《意见》规定,企业能够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的,应将属于因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已摊销金额后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