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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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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 3 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 300 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 5 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 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 1 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 3 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 300 人。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第九条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 年第 7 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2003 年第 2 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企业在领取《资格证书》30 日内,向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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