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剧毒、易燃、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标准 SHJ 501--85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编制单位:化工建设公司 兰州化学工业公司 批准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实行日期:1985 年 12 月 1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于、管道附件及阀门的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管子检验 第三节 管道附件检验 第四节 阀门检验 第三章 管道加工及安装 第一节 管道加工 第二节 管道安装 第四章 管道焊接 第一节 一般规范 第二节 焊前准备与接头组对 第三节 焊接工艺要求 第四节 预热与热处理 第五节 质量检验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一节 管道系统试验 第二节 交工文件 附录四 有关计量单位换算压力(压强)应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400 帕(3 毫米汞柱)绝压-98.1兆帕(1000 公斤力/厘米^2)表压。设计温度-200-850℃的石油化工装置与厂区内的剧毒、易燃、可燃介质的碳素钢、合金钢、不锈钢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厂区外的同类管道,可参照执行。 第1.0.2 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一、干线管道(注); 二、有色金属管道及非金属管道; 三、水、蒸汽、空气等公用工程管道; 四、非剧毒、易燃、可燃介质的其它石油化工管道。 注:干线管道是指: ①由开采或生产区域至城市居民及工业企业的媒气管道; ②由主泵站至炼油厂或转运基地的石油管道; ②由工厂主泵站至储运基地、码头或栈桥的石油产品输送管道; ④穿超海底或跨越江河的输油、田气(汽)管道。 第1.0.3 条 在订购剧毒、易燃、可燃介质管道的管子、管道附件及阀门时,应向供方提出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与检验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1.0.4 条 管道施工应按设计进行,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设计部门审批。 第l.0.5 条 管道施工应按本规范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5-82)的规定执行。 第1.0.6 条 管道应按表1.0.6 的规定分级。 管道分级 表1.0.6 第1.0.7 条 管子、管道附件及阀门等,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材质与管道级别分类保管和维护,不得混淆和损坏。合金钢材料与碳素钢不得同处混存。不锈钢应避免与碳素钢接触。 第1.0.8 条 管道施工的安全工作,应按化学工业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标准《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在已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