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粮 食 质 量 安 全 , 维 护 粮 食 生 产 者 、经营者 和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粮 食 质 量 的监 督 管 理 , 根据国 家 有关法律、《粮 食 流通管 理 条 例》、《中央储备粮 管 理 条 例》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开展 粮 食 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 等经营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 三条 国 家 鼓励采用并推行 科学的质 量 管 理 方法、检 验 方法和 先进技术, 不断提高粮 食 质 量 管 理 和 检 测水平
粮 食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 量 管 理 制度
在粮 食 经营过程 中, 严 禁 短 斤 少 两 、掺 杂 使 假 、以 次 充 好 的行 为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有权检 举 粮 食 质 量 的违 法、违 规行 为
第 四 条 各 级 粮 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积 极 宣 传 贯 彻 国 家 有关粮 食 质 量 、卫 生 管 理 的法律、行 政 法规和 质 量 、卫 生 标 准 , 依 法履 行 对粮 食 收购、储 存 、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认证认可监管、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
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