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 第一条(目的) 为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引进。 第三条(国内优秀人才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国内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人员;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第四条(用人单位含义)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第五条(引进方式选择)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调沪手续,也可按《XX 省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沪人[1998]68 号)办理《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 第六条(随调、随迁)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其子女可随迁;按第三条第 二、 三、 四、五项规定调沪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七条(免征城建费) 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沪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均免征城市建设费。第八条(引进条件认定) 用人单位对申请引进的国内优秀人才必须进行条件认定。条件认定可以委托经市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社会任职资格评价机构进行。 第九条(受理部门)用人单位申请引进国内优秀人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直接到市或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申请调沪手续。 第十条(计算机网上服务) 本市建立引进人才计算机网上政务服务系统,本市用人单位可通过该系统进行网上招聘信息发布和引进人才申报;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可通过该系统在网上办理国内优秀人才引进手续时,市、区(县)人事部门承办引进人才手续时,必须将调沪人员基本信息及办理情况及时输入引进人才计算机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凡符合系统内设定的准入条件,即可核发市政府人事部门的落户证明。第十一条(宏观调控) 政府人事部门建立高效的人才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本市人才结构和人才流动状况,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