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本局内部共同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山西某某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行政审批、许可、确认、裁决、违法案件查处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四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下列监督: (一)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某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的监督; (三)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司法机关的监督; (五)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六)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范围 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事项,必须及时、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主要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 (二)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补充、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事项; (三)用地预审、城某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供地价格确定;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划拨; (五)企业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六)土地登记、变更登记; (七)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八)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及使用; (九)土地、矿产权属纠纷的调处; (十)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和违法测绘案件的查处; (十一)复议案件的审理;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负有管理、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的责任。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责任分解到具体的工作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标准。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在岗人员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