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8 “开放教育”法学 (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开放教育”法学(本科) 《律师实务》典型案例渭南电大丁鹏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案情之一 ]张某 (男 ,35 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1997 年 10 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遂一一拒绝
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 ,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 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 ,同意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 ,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问题 ] 1
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
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2 / 18 否合法
张某在司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
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能否兼任执行律师
[分析 ] 作为近亲属 ,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我国《律师法》第7 条规定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 条进 一步明确规定 :“拥护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