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来看,调整利益冲突的规则是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地识别和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也是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事项。在我国,对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利益冲突问题,以前并没有完善具体的规定,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利益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的职业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针对禁止双重代理的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01 年 6 月 27 日,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布《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 试行 ) 》,随后上海市律师协会和广州市律师协会也相继公布了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并且对禁止双重代理规则,以及双重代理例外所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作出了指导性规定。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指的是什么?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根据《不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与律师法律服务有关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的解释是:律师的两个 ( 或多个 ) 委托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或潜在的不一致的利益。如果, 当事人不同意双重( 多重 ) 代理, 或律师的继续代理将产生利益的对立,律师不得代理双方委托人。其原文如下:A real or seeming incompatibility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two of a lawyer’s clients, such that the lawyer is disqualified from representing both clients if the dual representation adversely affects either client or if the clients do not consent. 美国律师协会对利益冲突的定义:“如果存在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则存在利益冲突问题”。《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第1.7 条【利益冲突:一般原则】规定:1、如果律师代理某一当事人将直接危害律师的另一当事人,则律师不得代理该当事人,除非:1) 律师合理地相信上述代理不会不利地影响与该另一当事人的关系,并且2) 经协商后,两个当事人都同意。2、如果律师对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可能因律师对另一当事人或对第三方的责任。或因律师自己的利益而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