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工 业 硝 酸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换 ( 发 ) 证 实 施 细 则 》 经 全 许 办(2024)06 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又作了以下调整:1、经全许办(2024)61 号文批准,对《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进行修改,修订产品标准及修改附件 1 中产品申证单元及标准,附件 2 中工艺及装备,附件 4 中审查结论,附件 5 中抽样、检验规则内容(详见全许办(2024)61 号文附件)
2、经全许办(2024)06 号文批准,增加“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现将《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浓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
1 为了做好浓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9 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 344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浓硝酸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无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浓硝酸产品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浓硝酸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浓硝酸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