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常办〔2024〕82 号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 年 12 月 22 日常德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法律规范社区职能职责,理顺社区工作关系,优化社区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央、省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需要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在社区开展检查评比达标、设立机构等,均应按本制度规定实施准入审核
第三条各区县(市)党委、政府负责准入事项的核定
第四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主管部门应到当地县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五条需要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委托机关必须向当地县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德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申请准入审定表(以下简称“审定表”)
长期性(一年以上)的委托事项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原则上每年受理两次
短期、临时性事项需要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须提前 7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六条拟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先由当地县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辖区内 3 个以上(含 3 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2 个以上(含 2 个)同意接受委托的,报当地县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经审定同意后,委托机关持审定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