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24 年 2 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2 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 2024 年 5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养,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