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改稿)原文(已根据 63 号令做了调整)对比变化阴影为删除内容,黑体为增加内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考核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养,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提高促进煤矿企业(含在建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提升,防止和减少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接受与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以及本岗位的安全技能,增强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