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06-11-10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仔细贯彻执行。 二 OO 六年十一月十日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户口在本市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市管”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委),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实施办法的建议和意见。 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各区及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乡合管办),为市合管办委托经办机构。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市财政、农业、卫生、民政、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审计、监察、物价、农村信用合作社、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各级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市合管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定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相关配套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并负责对其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督;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实行监管; (四)负责市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负责对市外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