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06-11-10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仔细贯彻执行
二 OO 六年十一月十日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户口在本市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市管”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委),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实施办法的建议和意见
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
各区及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乡合管办),为市合管办委托经办机构
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市财政、农业、卫生、民政、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审计、监察、物价、农村信用合作社、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各级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