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飞远物流有限公司等与杭州维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案 由】民商经济 -> 海事海商纠纷 -> 海事海商纠纷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字号】(2024)浙海终字第 19 号【审理法官】苗青、王胜东、卢唯唯【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结日期】2024.03.16【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 【代理律师】刘淑军、罗本建【代理律所】上海胡百全律师事务所、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飞远物流有限公司等与杭州维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海终字第 19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远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三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淑军,上海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鑫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学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本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维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德峰,舟山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上海飞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远公司) 、上诉人温州市鑫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远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维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万公司)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 (2024)甬海法温商初字第 5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9 年 2 月 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9 年 2月 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飞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淑军、上诉人鑫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本建、被上诉人维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在提单号 OOCL2024908400 和 OOCL2024411150 项下货物出口美国的运输中,飞远公司业务员毕海明出面操作了两票货物共计 6 个货柜装船前的内陆运输、出口报关、向承运人订舱等业务。鑫远公司作为出口经营人,为涉案提单号 OOCL2024908400 项下 2 个货柜货物提供装箱单、形式发票、海关报关单等出口单证,由飞远公司委托案外人上海博晗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晗)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事务,该票货物由无船承运人深圳市盛通运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盛通)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签发正本提单,并已运抵目的港西雅图由美方收货人提取。提单号 OOCL2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