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管理程序1 目的通过对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确保不合格品判定准确,及时关闭、验证到位,防止不合格品的使用、转序和交付。2 适用范围适用总部、分公司承建的所有国内工程施工过程,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的判定、处置、验证、报告等工作管理。3 相关文件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SBC.MS.01.00—2024《中建二局总部管理手册》D 版;SBC.MS.02.001—2024《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D 版;SBC.MS.02.005—2024《改进程序》D 版;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 年 9 月 30 日建设部令第 3 号)。4 定义本程序采纳上述文件中有关术语、定义及下述解释。4.1 不合格品未满足合同、法律法规、验收法律规范、业主和企业管理要求的采购物资,建筑施工中的加工件、预制件、施工运作和交付使用后构成工程实体某一部位。4.2 缺陷 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4.3 返工 为使不合格品符合要求而对其所实行的措施。4.4 返修 为使不合格品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实行的措施(如补强、加固)。4.5 让步 对使用或放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的许可。4.6 降级为使不合格品符合不同于原有的要求而对等级的改变。4.7 质量问题 未构成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0 元(不含)以下的不合格品。 4.8 质量事故 凡不能通过简单返工、返修处理或进行让步接收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 1 万元的质量问题即构成质量事故,如:抹灰大面积空鼓需返工、结构未达到规定强度要求需加固、重要大型设备基础未达到规定强度、承重梁板裂缝超过法律规范要求时等。4.9 严重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严重质量事故: a) 基础出现超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均匀沉陷,建筑物倾斜、偏移,结构开裂,主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b)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屋面大面积漏雨,隔热、隔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 c) 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 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 d)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 万元, 不满 10 万元的质量事故。4.10 重大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质量事故: a)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或报废; b) 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