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目的;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常见的不予质押的情形;质押登记的变更及注销手续;专利权质押期间的许可和转让问题;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文件;专利权最高额质押的处理,以供申请人参考
关键词:专利质押登记;出质人;最高额质押 专利局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为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及其相关手续,其主要内容包括:质押合同登记申请文件的受理、登记申请文件的审查、质押合同的登记、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质押期限的延长、质押合同登记的注销以及质押合同登记的撤销
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一、专利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目的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权出质,应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主管部门办理处置登记时设立
基于上述物权法的规定,假如质权不设立,那么债权人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将不成立
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一)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出质人应当是专利权人
若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质押登记的提出时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未明确限定提出时机
(三)办理质押登记的部门: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当事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质押登记,目前该项工作由初审部发文处负责
专利权质押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在地方的已开展质押登记业务的代办处办理;当事人也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
三、常见的不予质押的情形 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专利申请尚未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