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根据规定投保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