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海商法案例-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作者: 时间:2024-06-03 点击: 589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巨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原名: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诚,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海公司)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1997 年 10 月27 日作出(1997)琼经终字第 44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丰海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将此案交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处理
该院经复查,于2001 年 12 月 3 日作出驳回丰海公司再审申请的决定
丰海公司以原终审判决错误适用保险法律,导致判决错误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 2024 年 8 月 11 日以(2024)民四监字第 35 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丰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磊、翁巨松,原审上诉人海南人保的委托代理人钟诚、徐剑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5 年 11 月 28 日,丰海公司在海南人保投保了由印度尼西亚籍“哈卡”轮(HAGAAG)所运载的自印度尼西亚杜迈港至中国洋浦港的 4999.85 吨桶装棕榈油,投保险别为一切险,货价为 3 574 892.75 美元,保险金额为 3 951 258 美元,保险费为 18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