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兴民二初字第 77 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代表人:管卫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翔,该行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瑞宏,该行风险合规部职员。被告:何赛清。被告:魏圣龙。被告:何宜辉。被告:何美清。被告:叶章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南宁分行)与被告何赛清、魏圣龙、何宜辉、何美清、叶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南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翔、郑瑞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赛清、魏圣龙、何宜辉、何美清、叶章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南宁分行诉称:2024 年 6 月 1 日,被告何赛清、魏圣龙、何宜辉、何美清、叶章云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承担保证责任。2024 年 12 月 3 日,被告何赛清、魏圣龙与原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450101112120xxxxxx《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在借款合同中主要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何赛清、魏圣龙发放 15 万元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建材,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15.60%,贷款期限为 6 个月(自 2024 年 12 月至 2024 年 6月);被告何赛清、魏圣龙承诺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归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即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合计 161765 元;被告何宜辉、何美清、叶章云作为联保成员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被告何赛清、魏圣龙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如被告何赛清、魏圣龙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时,原告有权停止本协议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被告何赛清、魏圣龙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2024 年 12 月 3 日,原告即依约向被告何赛清发放了 15 万元的小额贷款。然而被告何赛清、魏圣龙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虽经原告多次督促,但被告何赛清、魏圣龙仍拒不还贷。原告认为,《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约全面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