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兴民二初字第 19 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代表人:管卫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翔,该行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瑞宏,该行风险合规部职员。被告:何龙盛。被告:汤新华。被告:连志林。被告:黄春妙。被告连志林、黄春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一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金灿。被告:李青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南宁分行)与被告何龙盛、汤新华、兰金灿、李青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12 月 2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南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翔、郑瑞宏,被告连志林、黄春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一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龙盛、汤新华、兰金灿、李青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南宁分行诉称:2024 年 10 月 14 日,被告何龙盛、汤新华共同向原告递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被告何龙盛、汤新华向原告申请发放贷款 15 万元,用于购买建材。2024 年 10 月 17 日,被告何龙盛、汤新华、兰金灿、李青梅、连志林、黄春妙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承担保证责任。2024 年 10 月 17 日,被告何龙盛、汤新华与原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450101112109xxxxxx《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在借款合同中主要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何龙盛、汤新华发放 15 万元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建材,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15.60%,贷款期限为 6 个月(自 2024 年 10月至 2024 年 4 月);被告何龙盛、汤新华承诺按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即借款前五个月不需偿还利息与本金,于第六个月根据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合计 161960 元;被告兰金灿、李青梅、连志林、黄春妙作为联保成员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被告何龙盛、汤新华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 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如被告何龙盛、汤新华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时,原告有权停止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