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郑志鸿、郑孝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VIP免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郑志鸿、郑孝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第1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郑志鸿、郑孝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第2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郑志鸿、郑孝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第3页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兴民二初字第 53 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代表人:管卫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翔,该行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瑞宏,该行风险合规部职员。被告:郑志鸿。被告:郑孝瑞。被告:郑传利。被告:陈爱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南宁分行)与被告郑志鸿、郑孝瑞、郑传利、陈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12 月 2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南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郑瑞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志鸿、郑孝瑞、郑传利、陈爱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南宁分行诉称:2024 年 1 月 5 日,被告郑志鸿、郑孝瑞、郑传利、陈爱华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承担保证责任。2024 年 1 月 5 日,被告郑志鸿与原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450101113010xxxxxx《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在借款合同中主要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郑志鸿发放 15 万元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钢材,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15.60%,贷款期限为 6 个月(自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7 月);被告郑孝瑞承诺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归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即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合计 161820 元;被告郑传利、陈爱华、郑志鸿作为联保成员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被告郑志鸿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 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如被告郑志鸿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时,原告有权停止本协议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被告郑志鸿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2024 年 1 月 5 日,原告即依约向被告郑志鸿发放了 15 万元的小额贷款。然而被告郑孝瑞没有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的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虽经原告多次督促,但被告郑志鸿仍拒不还贷。原告认为,《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约全面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郑志鸿发放了贷款,依约享有按期收回借款本息的合同权利。而被告...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