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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许陈改、林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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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兴民二初字第 17 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代表人:管卫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翔,该行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瑞宏,该行风险合规部职员。被告:许陈改。被告:林殷花。被告:叶世金。被告:肖林木。被告:段雪兰。被告:叶少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南宁分行)与被告许陈改、林殷花、叶世金、肖林木、段雪兰、叶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南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郑瑞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陈改、林殷花、叶世金、肖林木、段雪兰、叶少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南宁分行诉称:2024 年 10 月 18 日,被告许陈改、林殷花、叶世金、肖林木、段雪兰、叶少春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承担保证责任。2024 年 1 月 3 日,被告许陈改、林殷花与原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450101113010xxxxxx《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在借款合同中主要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许陈改、林殷花发放 15 万元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建材,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15.60%,贷款期限为 6 个月(自 2024 年 1 月至2024 年 7 月);被告许陈改、林殷花承诺按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即借款前五个月不需偿还利息与本金,于第六个月根据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合计 161820 元;被告叶世金、肖林木、段雪兰、叶少春作为联保成员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被告许陈改、林殷花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 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如被告许陈改、林殷花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时,原告有权停止本协议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被告许陈改、林殷花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2024 年 1 月 3 日,原告即依约向被告许陈改发放了 15 万元的小额贷款。然而被告许陈改、林殷花没有根据合同规定按期足额归还,虽经原告多次督促,但被告许陈改、林殷花仍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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