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学 生 用 车 合 同甲 方 : 接 履 桥 镇 人 民 政 府乙 方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及 《 校 车 安 全 管理 条 例 》 、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全 省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学 生 用 车 管 理 意 见 》 、 《 永 州 市 人 民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加 强 全 市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学 生 用 车 管理 的 意 见 ( 暂 行 ) 》 、 《 零 陵 区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学 生用 车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 为 明 确 甲 方 和 乙 方 权 利 与 义务 关 系 , 就 乙 方 向 甲 方 出 租 核 载 7 座 及 7 座 以 上 的 营运 客 车 为 学 生 接 送 车 辆 , 车 牌 : ( ) 、 作 为 接 送 学 生 的 车 辆 ,本 着 自 愿 、 公 平 、 互 利 的 原 则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 以 资 共 同 遵 守 。一 、 双 方 责 任 : 1 、 甲 方 根 据 双 方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 准 时 支 付 合同 期 限 内 所 有 租 车 费 用 给 乙 方 。 2 、 甲 方 应 指 定 适 当 位 置 提 供 给 租 赁 车 辆 临 时 停靠 , 方 便 学 生 上 下 车 。 3 、 甲 方 因 特 别 原 因 更 改 或 增 加 接 送 时 间 段 或 班次 , 需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或 电 话 知 会 乙 方 , 乙 方应 积 极 配 合 甲 方 工 作 。4 、 乙 方 行 车 必 须 确 保 学 生 安 全 , 按 甲 方 规 定 的行 车 路 线 停 靠 ,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线 路 , 在 接 送 学 生 时 ,车 上 禁 止 乘 载 其 他 乘 客 , 严 禁 超 员 超 载 。 乙 方 仔 细履 行 接 送 手 续 , 每 次 接 送 时 , 须 将 接 送 学 生 路 牌 放在 醒 目 位 置 , 要 填 写 《 线 路 学 生 接 送 情 况 表 》 , 与学 校 和 家 长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5 、 乙 方 保 证 学 生 用 车 必 须 遵 照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