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党委、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执行。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 年 5 月 23 日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推动我市“科教兴市”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35 号)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合同制,系指公办中小学(以下称聘用单位)与教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聘用合同制的范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中小学及其在编在册的教职工。 第三条 中小学要根据按需设岗、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依法聘用教职工。聘用时应先从本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中聘用。若聘用校外人员,需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的实施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聘用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 ㈡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老师职业道德; ㈢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 ㈤具备相应的老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教学人员除外),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 ㈠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㈡不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㈣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㈤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㈥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㈦近两年的年度考核基本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