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九、 保管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保管纠纷概述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为保管人
寄存人应当根据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保管应视为无偿的
此外,保管合同通常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该类纠纷多发于以下几种类型:(1)保管合同成立时未声明有贵重物品的保管纠纷;(2)车辆保管合同纠纷;(3)违法转保管纠纷;等等
关于保管合同成立时未声明有贵重物品的保管纠纷,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关于“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根据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的规定,如寄予人在与保管人签订保管合同时,未履行保管物中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并在保管合同中予以明确的,如发生保管物品毁损、灭失,则只能得到保管人根据一般物品的标准予以赔偿
近年来,由于车辆在停车场内被盗而引发的索赔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
此类纠纷双方往往争吵较大
车主认为停车场收费后就应该妥善看管车辆,造成被盗的责任在停车场,其应赔偿损失;停车场认为收取几元停车费是允许车主有偿使用停车位,自己不负任何责任,且收费数元就要承担上万元乃至几十万元的赔偿,是显失公平的
对于有偿提供停车位究竟是场地租赁关系还是车辆保管关系,司法实践中争议也较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于违法转保管纠纷,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关于“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当次保管人(转保管的保管人)造成寄予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