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范文模版] XX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XX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 第四条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监督指导。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XX 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负责为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营业范围、从业经历、监管记录、信用情况及社会情况反映良好等,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备选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行业信用评价上年度 XX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排名××名。 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的,不得承接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六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 (二)接受省、市中介协会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三)房地产评估报告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评估结果科学、公正、规范; (四)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及报送房屋征收评估报告; (五)依法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注意事项提醒、解释或复核义务; (六)遵守房屋征收评估档案管理规定。 第七条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征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督考核,建立房屋征收评估诚信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其信用档案不良监管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