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1 年 第 37 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1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包括轿车和其他乘用车(但不包括专用乘用车),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其他乘用车,包括运动型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乘用车产品类别具体划分方法见《乘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 1)。 第四条 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五条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2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见《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