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司法所年底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特制定2011 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司法所建设(43分) 1、镇(街、区)司法所办公用房总面积(包括司法所、调解中心、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低于150 平方米。设有办公室、调解庭、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臵和社区矫正工作室、“12348”值班室、档案室、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室、社区矫正人员学习室等( 5 分)。不符合标准的除本项不得分外再扣5 分。总面积超过200 平方米的,奖5 分;超过300 平方米的,奖10 分。 2、调解庭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3 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分。 3、设有普法学校并连为一体,2 分,该项为加分项。 4、调解庭配备长条桌、高背椅、旁听席等设施(2 分);各项制度、职责、网络刊板齐全,按统一要求制作并分布在相应的办公室(2 分),前项不达标不得分,后项不合要求的扣1 分。 5、 更换2008 年新式全国统一调解徽标( 2 分), 未更换的,不得分;制作统一人民调解门头(2 分),未制作的,不得分。 6、 各所印制司法所简介等内容的宣传材料,不少于50 份 ( 2分)。没有的不得分。 7、配备的微机、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档案柜和交通工具等应合理摆放,妥善保管,发挥其司法行政工作中的正常作用(2 分)。每缺少一项不得分。 8、司法所人员专职专用,所每天有人值班,使基层工作真正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做到不脱岗,不空岗(1 分)。不合要求不得分。 9、 台帐资料齐全。各项文件、文字记录需按海司字[2008]31号文的要求规范、整齐、有序摆放于档案盒内(3 分)。每有一项不合要求扣1 分。 10、 2012 年度 《人民调解》及 《法制日报》和 《山东法制报》,完成征订任务的(5 分 )。完不成的按比例扣分。 11、未取得当年有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进行代理活动或提供有偿法律服务(2 分)。每被投诉一起扣3 分,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12、按时参加市局组织的有关会议、学习及培训(3 分),无故缺席一次扣1 分,请假一次扣1 分,迟到一次扣1 分。 13、积极提供基层司法工作信息或案例,内容涉及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全年不少于10 份(6 分),每增一份加 1 分,每少一份扣2 分,本分扣完为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