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3(27)决议 (2011 年 11 月 30 日通过) 2011 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指南 大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15(j)条关于大会在海上安全及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规则和指南方面的职能, 还忆及: (a) 1988 年国际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大会通过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88年议定书》和《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88 年议定书》,特别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分别纳入《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b) MEPC
39(29)决议通过的修正案,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纳入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 (c) MEPC
132(53)决议通过的修正案,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纳入 MARPOL 附则 VI;和 (d) 下列决议通过的修正案,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纳入: (i)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MEPC
40(29)决议和 MSC
16(58)决议); (ii)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规则)(MSC
17(58)决议);和 (iii)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 规则)(MEPC
41(29)决议和 MSC
18(58)决议, 还忆及大会 A
997(25)决议通过的《2007 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检验指南》(检验指南),用以协助各国政府实施上述文件的要求,以及 A
1020(26)决议通过的对检验指南的修正案, 进一步忆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59届会议上以MEPC
180(59)决议通过的对检验指南的修正案, 认识到鉴于自A
1020(26)决议通过以来上述 IMO 文件的各修正案的生效或实施,需要对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