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区划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1995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青政发〔1995〕237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 岛 市 市 区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适用区 划 1
1 目的 为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在1995年发布的《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基础上,对青岛市市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进行划分,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
2 依据和引用标准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
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1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
5《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 1
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1
7《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1
8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青岛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和土地使用现状 1
3 适用范围 —2— 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含高新区)行政区域
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含高新区)行政区内未进行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4 达标原则 固定噪声源设备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5 调整原则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工业区、独立工矿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调整扩大的,新增或扩大的区域可调整为 3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具体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公布执行
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