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1998年,中国在经历了惊心动魄的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之后,又有令人震惊的“三大税案”接连露出水面(注:所谓1998年的“三大税案”,就是各大媒体争相报导的“金华税案”、“恩威税案”和“南宫税案”
三大税案所涉金额均十分巨大,令人震惊
),这使得正在思考如何通过财税手段支持灾后重建的人们更加关注财税领域(注:为了支持灾后恢复重建,保障国民经济的8%的增长速度,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发行国债1000亿元人民币,同时强调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以提高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尤其更加关心“三大税案”的发生和处理,税案的成因和防杜,财政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财税领域的法制建设等问题
本文拟从“三大税案”中最具典型性的“第一税案”入手,分析税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我国财税法存在的相关缺失及其弥补等问题
“第一税案”的简要案情及其所暴露出的问题所谓“第一税案”,是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案件,因其发案时间之长、波及范围之广、犯罪金额之大、造成危害之大(注:从1994年5月到1997年4月,共有218家企业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受票单位分布在全国30个省级行政区,6个计划单列市;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89人,其中包括县委、财税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仅罪犯胡银锋(已执行)一人的案卷摞起来就有11米高;公安机关先期移送的63名犯罪嫌疑人的案卷就有1400多卷,重达1500公斤
),全国罕见,且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国第一大税案,故通称“第一税案”;同时,因其发生在XX省XX县区,故又称“金华税案”
众所周知,我国在1994年进行了规模空前的税制改革,并获得了很大的成功
在税制改革中,增值税是最为引人注目的
因为它作为一个“中性”税种,具有“道道课征,税不重征”的特点,因而它既不会导致对纳税主体重复征税,又可以使国家获得大量的、稳定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