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重庆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XXX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新一轮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教育部、市教委关于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由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机构举办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第二章专业设置第三条设置专业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进行教学活动的基础性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设置专业。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为促进专业发展,学校应制定专业发展的三年或五年规划。包括指导思想,学校、教师、学生发展目标、建设思路、工作目标、改革及工作重点、专业设置条件和保障机制等。第五条中等职业教育课程设置应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重学生基本道德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加强与社会生活和工作岗位的联系。培养具有德技双馨、身心双健的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学校应按照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明确各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要求培养目标定位准确、特色鲜明、措施具体、适应市场。第六条中等职业教育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课及其他选修公共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基础平台加专门化方向的课程结构。实习实训是专业技能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将实习实训纳入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统筹安排。要求课程设置合理,符合国家、市区规定要求,符合市场、岗位和技术发展需要。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范围内专业,应使用目录规定的专业名称。《目录》以外专业,可选定相近专业名称或自定名称,专业名称应充分体现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 3 年。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向区教委申报,区教委初审同意后,向市教委申报,经市教委评估审批后,方可进行招生。第三章教学计划第十一条教学计划是根据培养目标制定的教学工作指导性文件,是贯彻教育方针、实现教育目标的总纲领。教学计划分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专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