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第七条申请去港澳地区定居的掌握第一款未明确规定夫妻分居的年限。各地可根据申请人多少和名额使用状况,自行规定。第二款是指申请人定居港澳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第四款所指的产业主要是指申请人定居港澳直系亲属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含华侨、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的一般投股、动产的临时转移以及房屋。第五款所指的特殊情况, 应包括持有香港或澳门出生证并获得入境许可的人。对此,各地可据情审批,批准的发给入出境通行证,不计入控制名额。对内地公民申请去澳门,仍要严格控制。二、关于第八条的掌握双程去香港探亲和会见来港的台湾亲属,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在规定名额之内,逐步放宽,不要求全国一致。第三款规定的归国华侨和侨眷去港澳探望居住外国的亲属,目前只限于探望来自印尼、马来西亚等基本上不准我国公民入境的国家的亲属,同时要注意审核亲属到港澳的时间,坚持按期返回的原则。三、关于内地公民去港澳留学内地公民要求自费去香港、澳门留学的,可说明情况,目前暂不受理。四、关于受雇于外国驻华使、 领馆及其他外国机构的我方工作人员去港、澳受雇于外国驻华使、领馆、驻华通讯社以及其他外国驻华机构的我国干部、工人,受该驻华机构的派遣,需要去香港、澳门的,按公民因私出境办理,批准的发给因私护照,自行办理入境签证。五、关于港澳同胞偕行儿童入境的居留和出境港澳同胞偕行入境儿童来内地后,要求将儿童留居内地,或者要求将原留居内地的儿童携行出境, 应凭留居户户主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向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核实批准的,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该儿童偕行人所持回乡证的查验页记事栏分别加注:“×××(儿童姓名) ,男(女),×岁,准予留居内地”,“×××, 男(女),×岁,准予出境”,并加盖市、县公安局公章,边防检查站凭加注放行(上述偕行儿童均需持有香港或澳门的有效身份证件:六、港澳同胞来内地后新生婴儿的出境港澳同胞中的孕妇来内地后生育的婴儿,应随带出境,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凭婴儿出生证、 公证书在其母亲的回乡证查验页记事栏加注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准予出境字样,加盖公安局公章,边防检查站凭加注放行。七、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广东省按照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侨务办公室( 85)港办秘字第624 号文件办理;其他地方由盛自治区、 直辖市侨办商有关部门审批。凡批准定居并至定居地办理了常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