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 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 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 科学 、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 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等。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2 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1、行政问责的主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 :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2、行政问责的客体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 ,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 ,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 ,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3、行政问责的范围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