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法律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7 号)和《云南省会计条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四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由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统一领取、管理和发放,州(市)财政部门根据所辖县的情况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领取,并根据所辖县的审批情况发放到县,由审批机关颁发给经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
州(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五条 省和州、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第六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 3 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法律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