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受理问题探析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明军 内容提要:近年来,企业内部因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情况日渐增多。因对该类纠纷的受理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全国各地法院在受理还是不受理的问题上做法千差万别。本文作者从分析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对该类纠纷的受理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析。作者认为,我们应从承包合同承包方独立性的体现上对承包合同的性质作出推断,从而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区分为自主经营的承包合同和目标责任制合同。对于前者产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对于后者产生的纠纷,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或由企业自行处理。 关键词:内部承包合同 自主经营 目标责任制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顾名思义,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内部承包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的一种较为普遍和有效的经营方式。然而在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的过程中,矛盾和纠纷也是层出不穷。合同双方在互不妥协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受理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审还是不审成了法院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立法现状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立法上找不到一个明确的答案,我们只能从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中寻找一些线索。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就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该法对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按通说及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是,属《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的民事争议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第二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显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调整的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何为平等主体?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职工个人之间在企业内部事务承包中能否形成平等主体?两部法律均未做出回答。从两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看,主要规定的是平等主体的应然状态,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