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优抚对象医保实施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政发〔〕95 号)和《〈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政办发〔〕97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根据《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文件规定,在区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便民、利民
第二章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优抚对象参加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服役年限可视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五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尚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由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优抚对象单位户,为其集中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缴费
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缴费,从缴费的当年起逐年缴纳,缴费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参照《细则》中第四条规定办理手续
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划拨,依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不满 45 周岁的按 2
7%划拨,45 周岁及其以上的按3
3%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 4
第六条由于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中断医疗保险缴费的,优抚对象应将中断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齐,其后由区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不能补缴医疗保险费用的,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七条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定的程序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