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健康有序进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