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法制处)54 XX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计价,是指依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计价依据、方法、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控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XX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 1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劳动定额; (四)费用定额; (五)工期定额; (六)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七)国家和本市制定颁发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统一计价依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的统一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发布施行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发包人组织编制并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