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 集团职工持股信托方案评析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 集团”或“公司”)于 2004 年 1 月在国内完成 A 股发行上市,这是国内首例运用信托方式实现职工持股并成功上市的公司
本文拟从分析 TCL 集团职工持股信托的实例入手,以澄清认识中存在的一些阻碍信托运用的错误观点
一、事件概况 TCL 集团之前身为 TCL 集团有限公司,系由广东省惠州市政府控股的拥有家电、信息、通讯、电工四大产业的特大型国有公司
自 1997 年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以来,经惠州市政府批准,公司建立了员工持股制度,先后以奖金折股、业绩奖励转股、管理层人员和技术骨干现金增资、市政府因员工出资而配发股份等形式实现职工持股,至2001 年 12 月,参与持股的员工达到3520 人,由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其持有占TCL 集团注册资本23.14%的股权
其后,历经几次股权转让和受让,截至2002 年 2 月 9 日,工会工作委员会仍为1300余名员工利益共持有TCL集团14.79%的股权①
由于工会代员工持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权属纠纷隐患,且依据工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工会作为持股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待重新认识,中国证监会也曾明确规定,对存在工会持股的公司,暂不受理其发行申请②,为了妥善解决职工持股问题,公司拟对原有员工持股制度进行规范
规范的基本思路是:以《信托法》为依据,用信托制度将公司原有员工持股制度规范为员工受益制度
具体讲,由工会作为委托人,以其持有的 14.79%的股权为信托财产,以原有员工持股制度的参与人为受益人,以委托人和受益人共同信赖的自然人杨利③为受托人设立信托
原持股员工转化为信托受益人,其股权份额载为信托中的按份受益权
2002 年 2 月 8 日,工会和杨利签署《民事信托合同》,并于其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过户至杨利名下
2002 年 5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