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正式版本 ) ————————————————————————————————作者:————————————————————————————————日期:?2010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研究,并在全省 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 条“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据了解 ,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 的权利义务 ,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根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 (包括临时工、 季节工 ),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 9】3 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