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14年5月1日第一部份典当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设立基本要求(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备注: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安全制度要求成立典当行,须建立完善相关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四、安全防范措施要求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二部份典当公司设立手续一、审批流程典当经营许可证:1、向重庆市商委申请设立典当行2、重庆市商委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向重庆市公安局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上述二证后,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二、商委申请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