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抢劫案庭审笔录开庭时间 :2015年4月18日上午九时开庭地点 :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庭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审判长 :尹德胜审判员(主审法官) :陈丽君李灵会书记员 :年毅聪(开庭前十分钟)书记员 :现在,查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公诉人卫佳、印媛,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已到庭;被告人:鲍鹏程,已押解至候审室;辩护人:贾蕊,安徽安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到庭;被告人:蔡雪冰,已押解至候审室;被告人蔡雪冰法定代理人王冰清已到庭辩护人:张南南,安徽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到庭;被告人李有琴,已押解至候审室;证人王佳杰,已传唤至证人休息室
证人宋军伟,已传唤至证人休息室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 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宣布法庭纪律:(一)所有到庭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二)不准喧哗、鼓掌、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呼口号、插话或当庭发言,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书面提出;(三)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通
2 讯工具;(四)法槌敲响后,全体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保持法庭肃静;(五)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 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 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庭, 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六)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如有请退庭,在庭外等候传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49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控辩双方有没有申请通知出庭的证人
公诉人: 有
证人王佳杰,宋军伟已到庭辩护人:没有书记员:请证人到证人休息室等候书记员: 请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