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2月4日发改委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意义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突出问题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
在本条中,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招投标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交易平台此处所述交易平台应是对类似于甘肃陇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职能界定(信息公布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该平台下设行政监督板块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对资料整理和网站建设的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要求建设平台网站
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是不是我们()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