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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委付中推定全损的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委付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而推定全损是委付发生的原因。在发生委付的情况下,关注的焦点在于推定全损是否成立,是否按全损赔付。由于推定全损在认定上的复杂性,实践中产生诸多的分歧和争议。本文通过分析许多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指出了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委付 推定全损 1906MIA 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向保险人声明愿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在海上保险中,推定全损是指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开,或者为避开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保险双方在发生委付的情况下,关注的焦点在于推定全损是否成立,是否按全损赔付。本文将从委付的由来、发生的原因入手探讨推定全损的有关问题。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委付的由来 委付是海上保险特有的概念。承保的货物在海上运输中遭遇承保风险之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地步,但是可以预见完全损失将不可避开;或者为了避开完全损失所需要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价值。根据损害赔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还没有得到确认之前,被保险人无法得到损害赔偿。可是由于海上保险的特别性,在短时间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确认上述损失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来说,无法请求保险赔偿是个严重的问题,从海运政策上看也将导致不良后果。因此,当可以预见保险标的完全损失不可避开时,法律上允许把货物视为完全损失,允许被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这是经济进展的客观需要。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尚未构成实际全损时又获得了全部赔偿,这样将使保险人获得额外的收益,显然有悖于保险的补偿原则。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基于以上情况委付制度应运而生。被保险人在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向保险人要求得到全部赔偿时,必须将保险标的及其一切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可见,被保险人必须以放弃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为代价,来换取保险人的全部赔偿,这样才符合保险补偿原则。 二、委付发生的原因 1、保险标的被推定全损 我国海商法第 246 条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开,或者为避开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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